首页
咨询服务热线 Consulting Service Hotline 0898-32279877
0898-66245545
退役军人窗口
SCHOOL PROFILE
当前位置:首页 > 合作交流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一)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海南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2.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

   


Copyright ©2018 - 2021 海南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琼ICP备18003885号-1

技术支持:技术支持:创想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