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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二)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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