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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二)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五、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