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Copyright ©2018 - 2021 海南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琼ICP备18003885号-1
技术支持:技术支持:创想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