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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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