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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干货 |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4大考点汇总
时间:2023-08-24 14:34:44 浏览:755次
1.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但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不应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内不应采用电热散热器供暖。在储存或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内使用的电热散热器及其连接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
(3)下列场所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场所;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场所。
2.采暖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
(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车库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1)车库内需要采暖时,应设置热水、蒸汽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应采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方式,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Ⅰ、Ⅱ、Ⅲ类汽车库。
Ⅰ、Ⅱ类修车库。
(3)Ⅳ类汽车库和Ⅲ、Ⅳ 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汽车库采暖部位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以防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1.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要求
(1)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乙类生产场所;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2)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5)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管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以防在管道内局部积聚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
(6)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7)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8)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³/h、集尘斗的除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9)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以防止火灾从起火层通过管道向相邻层蔓延扩散。但进入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2.通风、空调设备防火防爆设计
(1)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要求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如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电动机)。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三、 燃气设施防爆
1.直燃机的防火防爆
(1)直燃机房应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有困难时,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燃油直燃机房的油箱不应大1m3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直燃机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从机房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35m。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为不燃性的防火挑檐或不小于1.2m 的窗间墙。
(3) 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燃油直燃机房应设感温火灾探测器,燃气宜燃机房应设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四、厨房防火防爆
1.除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中套内设置的供家庭或住宿人员自用的厨房,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公共建筑和工厂中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防火卷帘的规定。
2.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3.使用燃气的厨房属于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