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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员手账 | 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被吊销?
时间:2024-03-12 08:40:47 浏览:100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如前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图1)第六十九条中,明确提到了“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但是这是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而言的,并不是针对“社会单位建筑物中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来说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吊销“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依据。
如果将“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相比较就可以发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图2)第八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也就是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明确对“吊销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如前所述,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也明确提到了“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但是这也是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而言的,并不是针对“社会单位建筑物中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来说的,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吊销“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如前所述,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也明确提到了“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但是这也是针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而言的,并不是针对“社会单位建筑物中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来说的,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吊销“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吊销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可以认为,“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所持有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